滁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2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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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财务开支行为,合理分配经费资源,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立全面财务管理体制。办公室根据财务制度及相关政策组织全局的财务收支活动,对机关行政经费、项目经费进行集中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条 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统一管理,综合平衡;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厉行节约,保证重点;完善程序,规范高效;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使用。

    1.先审批后使用原则。各项费用支出前,要先以审批单(含申请表、申报单)或书面报告形式报经分管科室的局领导审批后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大额经费支出须经局长办公会(0.5万元-5万元)或局党组会(5万元以上)研究决定。

       2.经费审批权限。机关费用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费用报销时统一经由办公室财务审核后,由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3.报销程序原则。各科室发生的各项经费开支,由科室经办人按支出项目填写经费支出报销单,附上有关单据审批单或请示(报告),会议研究的经费开支,需附会议纪要。经科室负责签字后,局分管领导核准,财务审核后,局分管财务领导报批。局分管财务领导分管的科室报销,须在局分管财务领导报批后报局主要领导阅知,再到财务入账报销。

    4.原始票据真实规范。报销票据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正式发票,无涂改。票据应写明所购置物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票据背面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办人、证明人中须有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对开支事由注以简单的文字说明。对不合法、不规范的发票,财务不予报销。

        5.加强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对各种原始凭证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规范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不符合财经纪律的费用报销有权拒绝受理。经办人员对各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差旅费管理办法

        1.出差人员出差,应事先填制“出差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为:①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②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③飞机,经济舱;④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机场、火车站的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4.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5. 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6.报销差旅费,必须票据齐全、符合规定,并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不得弄虚作假、多报重报。

      7.出差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严格按照《滁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培训费管理办法

        1.局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2.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注明学习培训内容,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3.培训费报销。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单位财务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4.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5.培训费用报销标准严格按照《滁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会议费管理办法

      1.各科室应严格控制会议次数、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会议期间不安排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安排宴请,不发会议纪念品。

      2.实行会议经费预算审批制度。召开会议一律先由承办科室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3.会议地点。市局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原则上使用局机关会议室,本单位会议室不能满足会议需要的,可将会议安排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4.会议费报销。会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费用结算,并附上会议通知、发票、费用清单、会议签到花名册等有关手续,按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制度审批报销。会议费用报销标准严格按照《滁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设备购置费管理办法

      1.局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公开公平公正、节约择优、廉洁奉公原则。坚持无预算不采购,超预算不采购。设备购置应严格按照滁州市市政府《政府采购目录》的要求,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设备购置,一律实施政府采购(优先使用徽采商城)。

    2.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

        3.采购结束后,由科室经办人签字验收,附上申请报告、发票,属于政府采购的,还应附上采购计划表采购协议或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等有关手续,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报销。

      4.零星办公用品的购买,由办公室按季度提出申请,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后购买。各科室签字领取。

    第八条 津补贴奖项发放

    津补贴、奖项发放要严格按市财政局及市人社等部门出台的文件规定项目、范围、标准执行,由局办公室按有关政策、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发放对象、项目、范围、标准,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办公室财务发放。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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