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联系服务军创企业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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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滁州经济开发区综合办,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

    现将《滁州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联系服务军创企业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313

     


    滁州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

    联系服务军创企业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服务联系退役军人领办创办企业(以下简称“军创企业”)机制,深入联企、深度助企,及时提供常态化、精准化、制度化服务,扶持军创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创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服务为主、无事不扰、有需必应、有困必帮原则,畅通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与军创企业联系渠道,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保障体系,推动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促进军创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

     

    第二章  联系对象

    第三条  联系服务的军创企业,主要指退役军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企业,或者由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第四条  重点联系服务创新型、初创型军创企业,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军创企业,以及在双拥共建、乡村振兴等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军创企业。

    第五条  本着服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本原则,适当拓展联系服务范围,确定一批在全市具有较强代表性的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重点企业和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作为联系服务对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定点联系。建立市、县、乡镇(街道)三级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党员干部联系包保工作机制,搭建起政企互通的快捷通道,全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党员干部点对点服务全市军创企业不少于3家,及时掌握军创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困难,有效帮助军创企业发展,切实当好联系包保首席服务员

    第七条  定期联络。完善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党员干部定期走访机制,每季度联系军创企业不少于1次、每半年走访军创企业不少于1次,面对面了解企业生产运营情况,重点了解企业订单、产值税收、科技创新和计划安排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面对面宣传政策,特别是针对退役军人领办创业企业的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确保军创企业对政策知晓率。面对面收集军创企业的问题,重点了解军创企业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军创企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让军创企业在融洽的沟通环境中敞心扉、说痛点。

    第八条  定向解困。建立军创企业诉求办理联系通道,按照简单问题现场办、一般问题限期办、特殊问题亲自办原则,强化跟踪调度,做到逐件落实、专人负责,全程跟踪一办到底,有效提升军创企业问题办理质效。深化军创企业诉求办理会商机制,对军创企业反映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认真分析研判后进行精准协调办理,由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商请相关单位对接会商,逐一研究解决。

    第九条  定责助力。摸清企业生产经营现状,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掌握军创企业生产安排和用工需求,通过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开展的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需求。对接有关部门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引进企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加强银企对接,为符合条件的军创企业提供创业扶持贷款、申请贴息等事项提供指导,持续做好跟踪服务。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联系服务军创企业包保责任制,突出解决走访摸排出来的困难问题,切实回应军创企业诉求,努力实现问题高效办结、军创企业真心满意。

    第十一条  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真诚服务军创企业、为军创企业排忧解难的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创优环境、支持军创发展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  建立服务联系军创企业档案,详细记录军创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解决对策,落实“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制度,各地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将问题协调办理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科学合理安排全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联系服务军创企业,每年集中调整一次。期间,根据人员职务调整或所联系的企业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全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应妥善保管获得的军创企业信息和数据,不得泄漏军创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试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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